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仕瑋任職北檢時,怠於案件進行、積案爆量,明顯超過全署檢察官未結案件,且他在育嬰留職停薪前,短短6日將164件未結案件交給檢事官,導致事務量暴增,擠壓其辦理其他案件時間,遭檢評會決議有懲戒必要,經監察院彈劾後送司法院職務法庭。職務法庭今宣判,認定他違法失職,判決裁罰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。判決指出,徐仕瑋先後任職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、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及試署檢察官、臺北地檢署試署檢察官、檢察官,並在2015年6月27日離職。判決指出,徐仕瑋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,首先,他怠於案件進行,在2014年度新發生「無故未接續進行」繼續6個月以上案件,累積件數達14件,違反法務部所訂定「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」第5點、第44點第1款規定,經高檢署扣減其辦案成績。並經北檢函報高檢署層轉法務部建議依法官法第95條第2款規定予以「警告」處分。第二,他2014年3月起至104年2月止未結案件平均件數217件、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為11.7件,明顯超過全署檢察官未結案件140.98件、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1.92件甚多。2014年12月起迄2015年2月止,徐仕瑋承辦股別每月新收案件(含偵、他案)並未多於全署檢察官平均收案件數(67.63件、97.03件、59.36件),但其每月終結件數(含偵、他案)只分別為27件、27件及11件,造成徐仕瑋承辦股這3個月未結件數暴增為254件、308件、362件,明顯超過同期全署檢察官未結案件平均數138.33件、143.23件及151.94件甚多。第三,他2014年3月19日經核准育嬰留職停薪在即,竟在2015年3月11 日至16日短短6日間,將未結案件164件交付檢察事務官辦理,導致北檢事務官事務量突然暴增,擠壓檢事官辦理其他案件時間,使檢事官資源難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規定,供全署有效運用。並因此連同被付懲戒人自己偵結案件,其2015年3月總共偵結261件,始可在留職停薪移交時未結案件僅有146件,而未達法務部所訂定「辭職、調職檢察官未結案件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」處分標準。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,徐仕瑋長期案件控管不佳,辦案態度消極,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,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,並影響人民權益,確有上述違失情事,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、第3條應以保障人權、增進公共利益、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、第5條應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,符合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、第95條第2款之廢弛職務,情節重大、第 89條第4項第5款嚴重違反職務規定,情節重大、第89條第4項第7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,情節重大等情事,認有懲戒之必要,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7項規定,予以懲戒。北檢署前檢察官徐仕瑋任職北檢時,怠於案件進行、積案爆量,明顯超過全署檢察官未結案件,且在育嬰留職停薪前,短短6日將164件未結案件交檢事官,致事務量暴增擠壓其辦理其他案件時間。職務法庭今宣判,裁罰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。圖為台北地檢署/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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